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万盛经开区国土房管局,各分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
2014年9月23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区、县要切实将征地信息公开列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点,并提出2015年3月31日前完成政府门户网站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网站设置“征地信息”专栏并投入运行的时间要求。为贯彻落实《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市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具体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的部署和要求,做好征地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按时完成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征地信息”专栏网页设计并投入运行,做到征地信息依法、及时、准确公开。市局将适时开展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情况通报。
二、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规范征地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程序,答复申请要做到依法有据、严谨规范、慎重稳妥。对申请公开的征地信息,属于已在门户网站主动公开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所申请信息所在的门户网站名称及网址;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所申请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检索时间、范围、方式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但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依法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或作出必要的解释。
三、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征地信息公开有关情况向当地党委、政府专题汇报,请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同时,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后社会稳定评估和工作预案。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
201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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