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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
作者:admin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6-04-11 16:30
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确保各类公共利益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1〕24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贯彻实施《条例》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当前我市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和工业化、城镇化的重要时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一项涉及面广、影响大的系统工程,直接关系到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也关系到社会稳定与和谐。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对加速推进我市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优化城镇人居环境,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工作的重要性,牢牢把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正确处理好城镇建设与保护群众合法利益的关系,加强房屋征收管理和依法行政,保障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旧城区改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公共利益项目的顺利实施,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广泛开展学习宣传《条例》活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深入学习、全面领会《条例》精神。领导干部要做好表率,带头学习掌握《条例》精神。要对从事房屋征收管理和具体实施的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进一步增强贯彻实施《条例》的能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为全市房屋征收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抓紧组建房屋征收机构
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确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为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监督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下设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政府委托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根据《条例》精神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意见,原则上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和作出补偿决定,并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实施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抓紧时间确定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原则上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为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可将现有的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直接转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作为房屋征收部门的办事机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实房屋征收部门人员。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条例》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四、尽快制定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为了确保《条例》实施后各房屋征收项目的顺利推进,对《条例》规定的应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被征收人住房保障办法、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办法、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等,在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办法出台之前,各地要按照《条例》规定抓紧清理、修改与城市房屋征收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配套政策和实施办法。
五、稳妥处理遗留项目拆迁安置问题
对于《条例》实施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05号)和《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53号)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通过加强调解、依法裁决、司法强拆等,积极稳妥的推进遗留项目拆迁进度,同时加快安置工作步伐,早日解决拆迁遗留问题。
六、全力推进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全力推进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级建设、城乡规划、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公安、城管、监察、审计、信访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居(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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