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东市的市民韩先生问:自2015年开始,房屋所在的区域开始进行土地征收,韩先生的房屋遭到违法的强制拆除

  • 作者:admin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6-05-09 16:41

  • 首先,根据《物权法》第四条的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韩先生对其房屋享有合法财产权不得被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在遭遇强拆之后,被拆迁人可以向相关公安局进行报案,如果公安局不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可以对其进行复议或者诉讼。
    其次,被拆迁人应当尽可能的以录音、录像、拍照的方式保存下能证明拆迁人身份的证据,以便房屋被拆除了之后,可以及时的向法院起诉,确认前述强拆行为违法,要求拆迁人依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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