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维胜诉案例】赤峰红山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被判决撤销

  • 作者:admin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6-08-02 17:56

  • 泰维胜诉案例:
    赤峰红山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被判决撤销
     
    案件概况】
    宫海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铁南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区政府打着棚户区改造的名义征收,在没有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红山区政府作出了补偿决定:房屋及附属物补偿费共计约36万。对该补偿决定不服,先复议到赤峰市人民政府,市政府作出了维持的复议决定,后起诉到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赤峰中院采纳了代理人李刚律师的意见,认定被告区政府依据不是合法选定的评估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作出补偿决定程序不当。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了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及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
    案件分析】
    1、程序先征收后补偿
    我国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已制定了统一的法律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条例》)。纵观全文及脉络,《条例》主要包括征收和补偿两大部分。依据《条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必须循序先征收后补偿这一基本程序。《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可知,征收的事由和征收的主体已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案当中是红山区人民政府借着“棚户区改造”名义实施的征收。可据当事人告知和律师的调查了解,他们的房屋建造时间并不长,也不属于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打着棚户区改造的名义实施征收缺少最基本的合法性基础。律师接受委托书后首先对征收决定进行了诉讼,指出征收程序中的种种问题。因本文主要介绍补偿决定案,至于征收决定案限于篇幅就不再展开。
    2、补偿:应当公平
    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就本案补偿方面,因为政府制定的补偿方案较低,无法保障当事人的居住条件和生活水平,所以双方对于拆迁补偿一直未达成协议,于是区政府启动了补偿程序。《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等规定,红山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了赤红政决字(2015)4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如果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根据赤峰仁达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房屋及附属物的评估补偿约为36万元。当事人房产土地使用权面积登记为281.71平方米,房屋实际面积200多平方米,就调查了解周边商品房的市场价均达到了4000元以上。依据《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可知,对于200多平方米房屋补偿36万明显太低。尽管红山区人民政府出具了一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但本案取得胜诉的关键正是基于但是试单评估阶段。
         3、评估取胜的关键
     依据《条例》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规定,在征收过程中,红山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确定了当事人房屋所在地段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赤峰悦诚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却与赤峰仁达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评估委托协议,由赤峰仁达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当事人房屋进行评估作出评估报告。红山区人民政府依据该评估报告的结论作出补偿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
    律师说法】
    代理律师李刚认为:在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过程中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因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直接决定房屋补偿的结果。所以在拆迁维权过程中,对于补偿决定进行诉讼,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的主体资格、征收目的、征收程序、评估等各个程序进行审查。本案中红山区人民政府依据不是合法选定的评估公司作出的评估结论作出补偿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该予以撤销。
    【法条链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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