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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维胜诉案例】县政府未履复议职责,法院责令限期履行
作者:admin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6-04-08 16:05
【泰维胜诉案例】
县政府未履复议职责,法院责令限期履行
【案情概况】
辽宁盘锦大洼县田家镇大堡子村李纯华的15亩承包地因“中华路建设工程”被纳入政府征地范围,但从始至终未见补偿安置方案等征地文件,为了知晓相关信息,李纯华向大洼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上述信息,但国土局以内容不明确为由拒绝公开。李纯华不服故于2015年1月19日向大洼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国土局不履职违法并责令国土局及时公开,但至案件审理的六七月份大洼县人民政府始终未作出复议决定。李纯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委托北京泰维律师事务所崔克海律师,以大洼县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大洼县政府不履职违法并及时依法履职。经过仔细的分析、充足的准备,法院最终采纳我方律师意见,确认大洼县政府违法并要求其在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法律分析】
经过我方律师团队细致分析,依据《行政诉讼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大洼县政府构成违法不作为,具体而言:
一、首先大洼县政府不履行复议职责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可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大洼县人民政府是此案的法定复议机关,具有审查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复议决定的法定职责,不予答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二、其次大洼县政府逾期不予答复构成违法不作为;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后的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特殊情侣经负责人批准可以最多延长30天,但必须告知申请人,同时复议决定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且需加盖公章。在本案中,大洼县政府手里受理之后,申请人始终未收到任何书面决定,显然已逾两个月,构成违法不作为,依法应当确认违法并责令及时履职。
【律师说法】
申请行政复议是公民面对强制性行政决定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主要是指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是受理复议申请、审查行政行为的法定机关,原则上必须受理当事人申请并在6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不予答复或逾期作出都构成违法不作为,依法应当由法院确认违法并责令及时履职。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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