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山东省某公司中标了甘肃某高速公路第一标段的合同并正式组建了项目经理部,2012年9月15日,鞍山某公司与项目经理部签订了一份《路基土方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又于2013年3月15日签订了一份《路基防护排水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双方就合同工程以及相关的施工任务分别于2013年6月30日,2013年8月10日,2013年8月12日签订了三个工程施工《工程结算单》。鞍山某公司顺利履行完毕前述两份合同。2013年11月20日,工程已正式竣工通车。
2013年12月,因山东某公司拖欠工程款项900余万元,鞍山某公司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山东省某公司至鞍山中院后胜诉,山东省某公司不服上诉至辽宁高院。
2015年1月21日,山东省某市公安局以鞍山某公司涉嫌合同诈骗为由对鞍山某公司刑事立案,并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立案决定书,因此拖欠工程款民事诉讼被中止审理。
此案公安关机立案根本没有证据,完全是地方保护主义滥用职权,性质极其恶劣。鞍山公司已经完成工程施工,验收合格。山东公司拖欠工程款不给,双方签有合同,施工方在没给钱的情况下就干完了活,根本没有合同诈骗的任何法律要件,就是个赤裸裸的滥用刑事侦查权的行为。北京泰维律师事务所的主任李刚律师、律师李长青、周宁泽代理本案之后,为当事人各地前后奔走,分别向中纪委递交控诉材料,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法律意见书,并前往山东省某市公安局进行交涉,递交要求撤案法律意见书,向山东省公安厅提出控告。除此以外,他们还就山东省某公司偷税漏税的问题实施了举报及进行诉讼。在泰维律师的积极努力下,2015年4月,山东省某市公安局撤销对鞍山某公司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的立案侦查。至此,鞍山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得以顺利继续审理。
(本案由李刚律师、李长青律师、周宁泽律师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