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福州当地媒体的一篇报道,引发外界非同寻常的关注。报道称,福州市检察院生态资源检察处处长郑小波入选“福建省首届十大法治新闻人物”。而这位检察官,同时也是今年5月29日福建高院平反的黄兴、林立峰、陈夏影绑架杀人案公诉人,三次一审庭审其均出庭支持公诉,指控陈夏影等人绑架杀人、非法拘禁。
请原谅公众对这条地方政务宣传稿的不适应,首届地方十大法治新闻人物,同时又是刚刚被地方高院高调纠错的陈夏影案公诉人,这两个身份之间的错乱可想而知。就在近日,还有另一桩已纠正冤案的后续消息,呼格吉勒图案一审两位法官胡尔查、宫静,6月26日被呼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为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面对外界质疑,当地回应称此次任命系工作需要,“属正常任命、非升职”,而且还专门强调“追责还未出结果,任审委会委员并非意味着不追责”。
审委会委员算不上升职,只是业务需要(但进了审委会更有话语权,却是不争的现实),此次身陷舆论漩涡里的两位法官的庭长职务在2013年就已经任命,但不论当地如何作解释与回应,作为已纠正冤案的曾经办案人员,其职务的变动、职业荣誉的增减都毫无疑问会成为外界关注焦点。经过多年艰难申诉才得以最终纠正的冤假错案,其后续的责任调查和问责长时间没有消息,而相对应的则是,与冤案有关、甚至直接参与当年案件侦控审各方主体,收获更多的职业荣誉,甚至更重要的业务身份。不论是冤案当事人家属,还是普通社会成员,对拖沓的追责与高调的重用,恐怕很难平静以对。
福建陈夏影案的纠正,也经历了多年的艰辛,而作为陈案公诉人的郑小波,当地颁奖词用“提起每一件公诉都承载着对未来的万千期盼”来评价他的工作。但目前可查的公开资料显示,彼时其在当地媒体上曾用“案犯不认账,照样要定罪”来高调谈论陈夏影案,另一边,“三个人在他面前申诉,他却置之不理”却是家属心里对其的不满。两种截然相反的评价,就这样放在同一位检察官身上,虽然目前具体案件责任未定,但并不妨碍公众对此做追问:最终证明属于冤案的陈夏影案,彼时公诉人是否尽到了法定职责,是否发现证据并不充分、疑点如此之多,面对嫌疑人申诉,是否恪尽职守做了查证?冤假错案的制度化防御,到底是否可以期待?
严格来说,当年案件的侦办、公诉、审理人员,并不完全与错案责任的被追究主体画等号,究竟哪些人员在已查明的冤假错案中应当承担哪些责任,尚须同样严格、且遵循法定程序的司法调查来查明。在没有经过严苛程序和法院审理认定之前,再多证据、公开言辞指向错案责任人,他们依然都是有嫌疑、而非有罪。对错案的追究需要彻底摒弃制造错案的逻辑,严格贯彻无罪推定的刑法原则,让错案追究不致又堕入此前错案制造的泥潭,包括已经进入司法调查的相关责任人,不被疲劳审讯、刑讯逼供,其合法权益也应当被尊重。但上述错案追究的“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至今还迫切需要一个最起码的大前提,那就是错案调查真的在进行,嫌疑人是在被调查,而不是不顾外界争议的各自升迁、被重用、被褒奖。
最近多起错案疑似责任人新闻引发争议,原因所在,是错案责任调查与追究的滞后乃至最终彻底缺位,不仅对案件当事人而言是一场久久无法释怀的煎熬,其实对相关的办案人员同样是某种不公平。罪与非罪,具体人员在已查明错案中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迟迟没有结论,那就意味着个体需要一直背负全部的错案指责,这同样并不公平。更何况,错案生成逻辑链条之上,除了侦控审这些纸面上可以看到的责任主体,还有包括各种党政领导压力、检委会、审委会等,在法律文书上并不具名、但却切切实实操控、影响和左右着案件走向的人员与机构,同样需要做责任的厘清。通过法定程序对错案责任进行调查并依法追究,是在给冤案当事人一个已经迟到的交待,同时也是在给身陷其中的疑似责任主体一个解脱。
阻力那么大,但冤案终于还是得到了纠正,那么追责就没有道理一直遥遥无期。
(来源: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