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警察可以用枪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条: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二、我国警察禁止使用枪支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十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一)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二)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第十一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一)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二)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三、我国警察滥用枪支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警察滥用枪支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1、逞能耍威风乱用枪
2、情况不明乱用枪
3、随意下令乱用枪
4、违反规定乱用枪
5、栽赃陷害滥用枪
(二)警察滥用枪支造成的危害
民警滥用枪支不仅会给无辜群众造成严重后果,而且极大地损害了人民警察形象及政府公信力,在特殊情况下民警滥用枪支甚至可能引爆群体性事件。例如:2010年贵州关岭县坡贡镇派出所副所长张某在处警时遭被害人郭姓二人暴力阻挠和攻击而在抓扯中连续击发三枪致二人身亡,2012年深圳民警李才坤因憎恶报假案者班某而制造假持刀抢劫案将其击毙。2013年广西平南县刑警胡某滥用枪支杀死怀孕女店主并击伤其丈夫。
四、严格规范警察用枪
1、强化警察用枪训练培训
2、落实警察用枪书面报告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十三条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
3、建立健全用枪后严格审查机制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了警察使用枪支书面报告制度,但是如何审查用枪警员的报告却没有明确规定,这导致用枪书面报告制度流于形式,所以现在继续建立建立健全用枪后严格审查机制。比如组建用枪专家审查组,该组成员全部由实战经验丰富的警察精英组成,赋予他们独立的审查权,审查警察用枪是否必须,尤其重点审查开枪的必须性,其审查结论只向上一级公安局局长负责。
4、建立健全枪支管理使用的监督制约机制,强化法律责任追究,加大对配枪单位违反规定和民警涉枪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对违反规定的,除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外,还要分别追究其所属单位直接领导、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九条: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