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征地拆迁领域的职务犯罪

  • 作者:admin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6-04-19 15:30

  • 今日湖北网讯(通讯员 田崇忠 刘灵怡)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推进城市化、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全国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工作大规模进行。但由于征地拆迁的政策法规尚不完善,透明度不够,监管缺位等原因,该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也呈现高发态势。征地拆迁同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该领域的职务犯罪不仅会破坏国土管理权威和秩序,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也会直接激化社会矛盾,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研究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的形式、特点,思考防范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的方法和对策,尤其是探索检察机关在防治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中的定位和职能作用发挥的有效途径,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一、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的现状、手段和特点

      通过对我院近几年所办理的涉征迁领域职务犯罪及其他地区的同类案件的分析对比不难发现,征地拆迁领域的职务犯罪的犯罪手段和形式朝日益多样化发展,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特点:

      1、犯罪手段日益多样化。一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被征地拆迁户虚增拆迁面积、虚报种植物的种类和数量,为被征地拆迁户谋取利益,从中收受贿赂甚至共同骗取补偿费用。二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无中生有地伪造被征地及拆迁户资料,直接侵吞征地拆迁补偿款或者骗取安置房,或者为非征地拆迁户采取伪造、移花接木等隐秘手段,骗取补偿款,从中收取贿赂。三是在分配拆迁房过程中,将好地段、好楼层或者好朝向的住房作为谋取非法利益的筹码,收受被拆迁户贿赂甚至主动索取贿赂。四是与被拆迁户串通,扩大原建筑面积、多计折旧费,高估质量等级、多付建筑设施补偿费用,从中收受贿赂。五是滥用职权任意降低补偿资格或提高补偿标准,截留、侵吞补偿款,导致国家财产受到损失。

      2、犯罪主体日益多元化。征地拆迁补偿领域案件涉案人员大体分成以下两个类别:一是负责土地征收、规划、补偿工作的基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这些一线执法人员成为职务犯罪高发群体,他们在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工作中以权谋私,损公肥私,大肆贪污、受贿。二是农村基层组织中协助从事征地补偿工作的人员。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两委”成员。因其在征地补偿工作中享有一定权力,既可能成为受贿的主体,又可能与村民勾结成为贪污、行贿的主体。

      3、犯罪环节较为集中。一是协议谈判、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环节。被拆迁户为了得到最大的补偿、最优的安置,在拆迁协议谈判和签订过程中,千方百计通过各种关系和手段,拉拢腐蚀拆迁安置负责人和村干部,以较小的代价谋取最多的利益。二是补偿支付环节。被拆迁户为了能尽快拿到补偿款,时常采取向有关负责人行贿的方式获得特殊关照。

      4、容易形成窝案、串案。由于征地拆迁工作涉及多个环节和多个工作部门,获得补偿款或安置房需要具备相应的材料和手续,需要多人的相互协调和配合。因此,征地拆迁领域的职务犯罪往往牵涉到不同岗位上的多个工作人员,窝案、串案较多,有的地方甚至出现整个拆迁办从领导到一般办事员都涉案的现象。

      5、作案隐蔽,查处难度较大。征地拆迁中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往往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为减少风险,犯罪分子对犯罪过程一般都要进行周密谋划,然后联系多个部门的工作人员协同作案,多数情况下并不直接截留或侵吞补偿款,而是钻政策的空子,伪造出一套手续完整的文件,犯罪的过程相当隐秘。特别是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行贿方和受贿方一般均是一对一,结成了利益的共同体,加之房屋等标的物经拆迁后,又很难找到实物证据,从已留资料又不易发现问题,大部分证据只能从口供中获取,这样就不可避免的给查办案件和固定证据带来难度。

      6、犯罪危害性大,社会影响恶劣。征地拆迁安置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是被征地、拆迁群众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保障。征地拆迁领域的职务犯罪,不仅严重破坏当地的投资环境、导致群众对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下降,更重要的是直接或者间接地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引发和激化社会矛盾。近年来,因征地拆迁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信访事件比较突出,上访群众反映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征地拆迁中不严格依法办事,公职人员违法犯罪较多。

      二、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案发的原因

      1、征地拆迁主体混乱。城市征地拆迁主体要取得合法资格,而农村征地拆迁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参照城市拆迁规定执行,按照规定,基层政府没有合法的拆迁资质。而实际工作中,有的项目由国土部门单独负责,具体事务由下属事务所拆迁人员执行,国土部门不能到位管理。有的项目由县级政府成立拆迁指挥部负责,从一些行政机关抽调人员参与,或者由乡镇政府的土地拆迁办公室负责。拆迁机构不规范,拆迁人员成分复杂,政府管理与职能部门管理衔接不够甚至脱节,造成素质不高人员索贿受贿,难以预防。

      2、征地拆迁程序不规范。现状是“政府”、“土地行政部门”、“征地拆迁人”是一套班子、一套人马,把征收土地与房屋拆迁合并执行,违反征地与拆迁分开的程序性规定,一旦引起行政纠纷,经不起行政复议。对房屋、附着物、青苗、果木等的查验、核定、审签,没有执行规范的操作规程,审核把关就是简单的签字认可,内部监督规定形同虚设。在实地查验环节,由于赔付物之间在质量、数量上本身存在等级差别,补偿标准又难以统一,拆迁人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不同的人乃至同一个人在不同的标的物上执法尺度不同,被拆迁人所获补偿差异较大,相互攀比严重。由于拆迁一旦实施,之前的房屋实地测量、附着物查验就不可能还原和复核,很多人因此抱着侥幸过关心理,违法犯罪,中饱私囊。

      3、操作过程不透明,监督制约流于形式。部分案发单位缺乏规范的征地拆迁工作流程,特别是在一些关键环节,缺乏公开、公正、透明的制度,暗箱操作屡禁不止。有的单位重工作结果,轻工作过程,虽制订了一整套规章制度,但实际操作中有章不循、放任自流,对具有一定职务且又有一定实权的关键岗位监督制约流于形式。监督制约不力,客观上为少数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留下了空隙和漏洞。

      4、政府定位不准,行政参与过多。在征地拆迁安置过程中,由于拆迁动员、安置、补偿等环节还没有完全到位的情况下,各级政府为确保建设项目早日动工,不得不以行政权力介入到具体的拆迁事务中,如强制拆迁,采取包办的方式参与到征地拆迁工作的各个环节,导致很多被拆迁户对拆迁工作不理解,进而引发与政府的激烈对抗,这在一定的程度上分散了政府的精力,疏忽了各项监督制度的有效执行,给职务犯罪提供了滋生蔓延的土壤。

      三、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的防范对策

      1、健全征地拆迁规章制度,减少犯罪空间。在对征地拆迁的具体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的基础之上,对征地拆迁领域的规章制度和政策标准进行集中清理,按照新拆迁条例的规定,制定出具体的实施细则,形成合理、合法、合乎实际需求的政策执行依据。完善征地拆迁程序、补偿原则、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法律责任,细化房屋拆除工程发包、房屋拆除公司的资质审核、房屋拆除合同的备案、房屋拆迁评估公司的选定、农村建房审批等方面的具体规定,规范征地拆迁工作的操作流程,使征地拆迁进入规范化运行的轨道。

      2、强化社会监督,加大拆迁透明。要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在征地拆迁中全面推行“阳光拆迁”,以规范征地拆迁的各类行为,为社会监督提供条件。一要实现执行文件的透明化。二要实现操作程序和结果透明化。被拆迁房屋的测量和评估等操作程序都应当公开,特别是拆迁过程必须严格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在被拆地段设立公示栏,杜绝暗箱操作。三是要实现监督途径透明化。要公布拆迁单位及工作人员身份,公开举报电话、接待信访时间等投诉和复议渠道,以便群众监督。

      3、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征地拆迁工作,关系到地方发展,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只要宣传到位做好工作,通常能够赢得群众支持。因此,要把思想政治素质好、法律政策水平高、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部用到拆迁第一线,动员群众在合理尺度内获取补偿,支持开发建设,赢得将来发展利益。对于征地拆迁人员,要加强政策、法律、纪律教育和理想信念、职业道德教育,正确对待权力、金钱、名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自觉抵制腐朽思想侵蚀,确保廉洁拆迁。

      4、深入查办和预防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营造廉洁氛围。

      查处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是震慑犯罪分子的有力手段,而预防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发生更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迫切要求,所以我们必须坚持“惩防并举、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反腐倡廉方针,在征地拆迁工作中营造一个风正气顺、廉洁自律的良好氛围。从犯罪的社会危害来讲,对征迁领域的职务犯罪理应重罚。要加大惩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坚持打防结合,强调预防为先。检察机关要针对土地征迁领域职务犯罪的易发环节进行重点预防,发现存在职务犯罪的苗头和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把职务犯罪遏制在萌芽状态。尽量减少土地征迁领域职务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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