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符街道办事处违法公告拱墅区人民法院依法撤销

  • 作者:泰维律所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8-03-20 14:31

  • 北京泰维律师事务所崔克海律师受徐树娟、丁晨委托,作为诉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祥符街道办事处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的委托代理人。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5日受理,余2017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拱墅区人民法院于21017年12月23日作出(2017)浙0105行初105号行政判决书。
    2017年8月19日,祥符街道办事处所属拆违办公室作出《告知书》属于违法行政行为。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均未规定街道办事处具有处置违法建筑的法定职权,本案中祥符街道办事处所属的拆违办公室作出《告知书》,无法律依据。
        案涉《告知书》针对原告作出,却没有对应拆除建筑物面积、具体范围等加以明确,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告知书》系被告对原告的行为的最终处理,具有制裁性和惩罚性,行政相对人不寻求行政或司法救济,将面临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符合行政处罚的基本特征,实质上是行政处罚行为。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约束。依该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被告作出《告知书》前并未保障原告上述权利,违反法定程序,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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