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解读】对《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公共利益”的解读

  • 作者:admin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6-05-09 17:34

  • 对《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公共利益”的解读
        随着城市化步伐不断推进,城市房屋拆迁成为了近年来城市建设的一个亮点,但由此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从而引发了主体利益的种种矛盾日益突出,甚至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拆迁作为开发商和老百姓都非常关注的问题,人们都寄托于对《物权法》能作出明确的回答,但《物权法》对其中的规定,可谓负了公众所望,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该条款对其中最为关键的何为“公共利益”规定含糊不清,既没有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也没有授权国务院、国家建设部或国家土地资源部对公共利益予以解释和界定;这就必然会导致各地方政府和不同的部门站在本位主义的立场,作出对本部门有利的解释。以重庆钉子户事件为例,拆迁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吗?专家表示,若冠以“公共利益”之名,可以说拆迁是为了改善城市面貌;而若冠以“商业利益”之名,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不正是为了建造商品房以获得商业利润吗?
        笔者认为,公共利益是指国家或特定人所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权利状态,包括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从广义上说,是全体社会成员实现个体利益必需的社会秩序,其实现形式包括国家制度和国家权力。从狭义上说,公共利益即社会公共利益,只有通过民主与法治途径才能实现。那么,如何对“公共利益”进行合理的界定呢,由于“公共利益”包含的内容较为广泛,因此可运用排除的方法,将没有争议的不属于“公共利益”的内容排除掉,笔者认为排除的内容至少应有如下三个方面:一是商业利益不是公共利益;二是为特定人群谋取的利益不是公共利益;三是有损于民族利益、大多数人利益的利益不是公共利益。立法上把这几点不存在争议的非公共利益明确排除后,实际就界定了公共利益的合理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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