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责令交出土地“需具备何种条件

  • 作者:admin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6-03-23 11:52

  •                政府”责令交出土地“需具备何种条件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条对政府适用责交令的实体要件作出规定,即要求被征收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阻扰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对征收案件中非诉执行的审查对象做了较为详细的列举,具体化了征收拆迁领域明显违法的表现。根据本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集体土地征地过程中涉及征收土地方案、补偿安置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农用地专用方案等众多文件,此处特指作为重要前提的征收土地方案。根据征地审批规则,在我国有批准权限的机关限于“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区人民政府”
    (2)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征地行为开始表现为征地方案、补偿方案的公告、征地补偿登记等,如果方案尚未公告,即使已经获得省政府或国务院的批复,法院也不应当裁定执行;
    (3)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此处阻却责交令的情形包括两种:一是补偿安置为落实。征地补偿没落实不得作出责交令,《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其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15项:加强对征地过程监管,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二是有正当理由,对于此种情形应当注意,首先补偿不公不足以构成责交令的正当事由,因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明确: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其次征地方案未依法公告,可以构成正当事由,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14条规定:“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4)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86条规定: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二)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三)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四)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五)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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