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诉讼中,谁对权益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 作者:admin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6-04-01 12:07

  • 行政赔偿诉讼与类似于私人之间的侵权诉讼,当事人需要对自身所受损失及损失与行政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举证,《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此处涉及一个问题,国家赔偿以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前提,当事人有无义务证明权益的合法性,比如说在强拆案件中,当事人是否需要对”房屋建造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在实践中的强拆案件中,不少法院以当事人没有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房屋合法为由,判决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此种做法欠妥,虽然原告需要对损失承担举证责任,但对权益合法性进行证的义务不应该再强加之原告,而是应由被告承担,原因在于:首先行政赔偿既可以单独提出也可以一并提出,在一并提出的情形下,被告需要对行政行为的各个环节进行举证,其中就包括违章建筑的认定问题,这实际就是对”房屋建造合法有否“进行举证。既然在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情形下由被告承担权益合法性与否的举证责任,那么在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中,同样应该由被告承担而不能转移给原告;其次,类似于普通财产侵权,被害人只需证明财产系自身占有,而无需再进一步证明此财产是通过何种合法途径获得。比如被告在原告家中做客时盗取原告的珍贵字画,原告只需证明此字画系自己占有即可,无需再详细证明字画通过何种正当途径得来,相反被告可以主张此字画系原告从自己家里盗取而来,自己只是物归原主,也即证明原告权益的合法与否;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可见法律仅仅是要求原告对损失进行举证,并未要求成名权益的合法性与否。综上,应当认为,对权益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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