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条文注释
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及其具体内容。
根据本法要求,行政机关每年都要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通过这一制度,一方面可以掌握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既便于总结实践中好的做法,予以推广,也便于发现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革方案;另一方面可以使其他工作机关和社会公众清晰地理解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情况,并据此对其进行监督,促使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进行。一些国家要求将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提交上级机关或者国会,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直接规定向社会公开。至于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时间,主要是考虑到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协调,便于人大代表根据此监督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促使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