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价明显低于购买价 “决定”撤销

  • 作者:admin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6-05-26 00:06

  • 补偿价明显低于购买价 “决定”撤销
      【基本案情】
      2011年4月6日,泗水县人民政府作出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征收补偿方案规定,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主房按照该地块多层产权调换安置房的优惠价格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超出主房补偿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出资,超出10平方米以内的按优惠价结算房价,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房价;被征收主房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房优惠价增加300元/m2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原告孔庆丰的房屋在被征收范围内,其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本案中,优惠价格显然低于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也明显低于被征收人的出资购买价格,故判决撤销被告泗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公平补偿原则应“贯穿全程”
      【典型意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原则,应贯穿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全过程。无论有关征收决定还是补偿决定的诉讼,人民法院都要坚持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相结合,一旦发现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明显低于法定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即便对于影响面大、涉及人数众多的征收决定,该确认违法的要坚决确认违法,该撤销的要坚决撤销。
      律师点评】
      以前,在房屋征收案件方面有很多人上访,这说明行政机关在房屋征收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在我国房屋征收纠纷纳入司法解决程序后,这样的现象得到一定好转,但在一些地方还是存在类似的行为。最高法此次公布这个案例,在指导各地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审理上有积极意义,会推动各地法院参照执行,也会间接对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对被征收人给予合理补偿起到良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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