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根、陈金妹与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判决书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浙杭行初字第220号
案件纪要
【基本案情】
2014年8月14日,上城区政府作出15号补偿决定:
一、对被征收房屋(杭州市上城区海潮新村7幢91号513室)实行产权调换,由房屋征收部门于被申请人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24个月内(高层建筑36个月内),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安置地点——南星单元r21-06地块征收范围内或就近地段房源(望江地区改造建设范围内保障房),安置被申请人评估价值不低于785088元,建筑面积不小于41.76平方米(安置高层住宅的,增加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的安置面积,不足5㎡按5㎡计算,该增加部分面积按重置价910元/㎡结算),套内建筑面积不小于37.22平方米(原房屋公摊面积同比增加的部分价格按重置价910元/㎡结算,但不再享受10%系数的高层补贴)的住宅(期房)一套。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屋按评估价格结算差价。
二、由房屋征收部门对被申请人房屋的装饰装修待评估机构另行评估确定后进行补偿,并按规定标准发放搬迁补助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上城区始板桥120号129室(建筑面积48.07平方米)作为被申请人的临时过渡用房。
四、被申请人须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搬迁腾空上城区海潮新村7幢91号513室,交房屋征收部门处置。
最后,告知了复议、诉讼的权利及期限。
王永根、陈金妹不服,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后,仍不服,遂提起诉讼。
【裁判理由】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谈话中明确提出要房子,故上城区政府按照补偿方案作出15号补偿决定,将涉案房屋的补偿方式确定为房屋(期房)产权调换,同时明确了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过渡房屋的地点和面积、过渡期限、搬迁补助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事项,符合法律的规定。上城区政府在作出15号补偿决定前,履行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受理通知、听证等程序,作出补偿决定后依法进行送达,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程序基本合法。但需要指出的是,上城区政府在向被征收人送达申请书、征收补偿方案及过渡方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听证会议通知书时,让被征收人未成年的女儿签名代收,违反了送达的相关规定;鉴于被征收人实际收到了相关送达材料,并到达听证会现场,该不当并未实际损害其权益,故对上城区政府在送达程序上的不当予以指正。
【裁判理由】
驳回原告王永根、陈金妹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目前在我国,拆迁手续合法合规的情况下,一些瑕疵履行并不能使该拆迁行为当然无效,虽然未成年女儿代签,属于瑕疵送达,但是后来又到达听证会现场,证明其已经接收并知晓送达内容,并未实际损害其合法权益。
以后遇到该种情形,未成年人代签的情形下,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完全可以不出庭或者出席听证会,这样就造成了实际的权益损害,或复议或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