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红与绍兴市越城区灵芝镇人民政府、绍兴市越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案

  • 作者:admin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6-06-05 20:25

  • 吴建红与绍兴市越城区灵芝镇人民政府、绍兴市越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5)绍越行初字第58号
    案件纪要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17日,被告绍兴市越城区灵芝镇人民政府作出编号为0050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告知原告吴建红于2014年6月27日前自行拆除位于越城区灵芝镇立岱村地段的违法搭建用房,否则将依法强制处理,并于当日将通知书送达给原告。2014年8月29日,绍兴市国土资源局镜湖新区分局作出越城区违法建设调查认定表,认定吴建红厂房未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违法用地。2014年8月31日,被告绍兴市越城区灵芝镇人民政府对该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
    原告于2014年6月18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绍兴市越城区灵芝镇人民政府作出的编号为0050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2014越政复决字(2014)2号不予受理决定书,吴建红不服,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9日判决撤销2014越政复决字(2014)2号不予受理决定书,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10日对吴建红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立案受理,并于2015年2月27日作出越政复决字(2014)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绍兴市越城区灵芝镇人民政府所作的编号0050《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
    【裁判理由】
    绍兴市越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供的情况说明等证据,可以证实其在现场只是协助警戒维持秩序。且《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上也只有被告绍兴市越城区灵芝镇人民政府盖章,故原告认定绍兴市越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共同实施了涉案房屋拆除的行政行为依据不足。
    本案中,越城区违法建设调查认定表已认定涉案房屋的土地未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违法用地,原告提交的证据也未能有效证明涉案房屋已由相关部门进行了审批。
    但被告绍兴市越城区灵芝镇人民政府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房屋是否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退一步讲,即使涉案房屋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对于涉案房屋的处置,被告绍兴市越城区灵芝镇人民政府仅向原告送达了一份《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没有履行相应的公告等法定程序,且在原告提起复议期间即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属程序明显违法。综上,原告吴建红起诉要求确认被告绍兴市越城区灵芝镇人民政府拆除涉案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一、驳回原告吴建红对被告绍兴市越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起诉。
    二、确认被告绍兴市越城区灵芝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8月31日强制拆除原告吴建红位于越城区灵芝镇立岱村房屋的行为违法。
    【经典意义】
    一、虽然原告未提供确凿证据证明自己依法办理了用地审批手续,属违法用地,但是强拆仍应当履行法定程序。
    二、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让当事人自己拆,而越城区政府没有履行这些程序,在原告提起复议期间进行强拆,程序明显违法。
    三、不适格的被告,可以驳回其起诉,适格的被告照样可以确认其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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