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作为被告拒不出庭,被法院判决败诉

  • 作者:admin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6-06-16 23:55

  • 政府作为被告拒不出庭,被法院判决败诉

    (一)基本案情
       浙江省台州临海市的卢某某等三人起诉浙江省政府关于不服浙土整字[2013]0637号《浙江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审批意见书》依法向浙江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浙江省政府认为其作出的审批意见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故作出浙政复[2015]7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该审批意见书。卢某某等三人不服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裁判结果
        台州市中经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本案中浙江省人民政府的省长、副省长没有出庭应诉,也没有委托工作人员或者代理律师出庭应诉。最终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浙江省人民政府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无故拒不到庭,其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判决:1、确认被告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的浙土整字[2013]0637号《浙江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审批意见书》违法。2、确认被告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浙政复[2015]7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
    (三)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本案中浙江省人民政府的省长、副省长均没有出庭应诉,也没有委托工作人员、代理律师出庭应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因省政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其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故判其败诉。
     
     
     


  • QQ 咨询
  • 微信关注
  • 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