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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锦盛百货有限公司诉玉环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案
作者:admin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6-06-22 21:55
玉环锦盛百货有限公司诉玉环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玉环锦盛百货有限公司通过挂牌竞买的方式取得玉环县城关广陵路与泰安路转角地块使用权。玉环县发展与发展局批复同意原告在该地块建设锦盛商厦项目。2005年11月30日,原告取得锦盛商厦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9年4月1日,玉环县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同意修改锦盛商厦规划及建筑方案,修改后该商厦“……建筑层次:地下室(车库)为2层,……”。2010年2月6日,玉环县发展和改革局对锦盛商厦项目进行重新核准批复,载明该项目“……地下2层为公共停车场……”。2010年5月18日,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玉环锦盛商厦项目竣工验收有关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载明“……地下一层作为临时超市使用2至3年,在住户、商业等停车需求增加或临时超市使用到期后,恢复停车功能。”2010年6月7日,原告向玉环县建设规划局作出书面承诺“地下一层作为临时超市使用2-3年,在住户、商业等停车需求增加或临时超市使用到期后,回复停车功能”。其后,原告在锦盛商厦地下室一层开设超市并一直经营。
2013年9月30日,被告玉环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原告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认定原告在锦盛商厦地下室进行改变建筑物原审批的房屋用途的行为,违反《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47条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
61条
的规定,责令原告在2013年12月31日前清理物品,拆除违法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建筑物原审批的房屋用途。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通知书》。
(二)裁判理由和结果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提供足以证明现用途与原审批用途不相符的相关证据,未告知原告违法事实和拟作出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所作通知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故依法判决撤销。
(三)
泰维点评
被告认定原告改变了锦盛商厦地下室原审批的房屋用途,责令原告清理物品,拆除违法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建筑物原审批的房屋用途。但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地下室原审批的用途是什么,也没有提供足以证明现用途与原审批用途不相符的相关证据,导致认定的事实不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
三十一条
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被告在作出被诉通知之前,并未告知原告其违法事实和拟作出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剥夺了原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构成程序违法,故判决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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