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里水鲜果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诉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 行政不作为纠纷

  • 作者:admin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6-08-02 17:59

  • 广东里水鲜果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诉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
    行政不作为纠纷
       (一)基本案情
    2014年4月15日,里水鲜果公司向南海公安分局报案,反映其所有的里水鲜果市场被人霸占,后南海公安分局向报案人出具了报警回执。同日,该局进行受案审批,受案意见为“属本单位管辖的刑事案件,建议及时立案侦查”,审批意见为“建议初查”。同年6月27日,南海公安分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认为里水鲜果公司于2014年4月15日控告的里水鲜果市场被破坏生产经营案,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有犯罪事实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该通知书于次日送达里水鲜果公司。2014年6月23日,里水鲜果公司认为南海公安分局收到上述报案后,没有履行职责制止非法侵害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裁判理由和结果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南海公安分局在法定期限内对里水鲜果公司2014年4月15日的报案作出行政处理。南海公安分局不服,提起上诉。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南海公安分局接到里水鲜果公司的报案后,以刑事案件处理,经调查后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有犯罪事实发生,遂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告知报案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即南海公安分局对于里水鲜果公司的报案已经履行了相关刑事侦查的职责。由于南海公安分局除应履行刑事侦查职责外,还负有管理本辖区治安管理工作的职责。南海公安分局在《不予立案通知书》中只告知了报案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有犯罪事实发生,对于里水鲜果公司的报案情形是否有违反治安等行政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南海公安分局未作出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报案人,存在未履行法定行政职责的情形,属行政不作为。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泰维点评
        公安机关既负有刑事诉讼法赋予的刑事侦查职责,也负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治安行政管理职责。公安机关实践中在受案登记时,内部流程会进行刑事或者行政的区分,进而启动不同的处理程序。但公安机关的内部分工不应影响其对外履行职责。公安机关受理报案后,经刑事程序处理认为报案指向的行为不属于刑事犯罪的,对于是否构成治安违法,仍应作出处理意见,并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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