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拆迁系列三:房屋腾退背后的房屋拆迁

  • 作者:admin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2-07-25 12:28

  • 【事实概要】
    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乡对绿化隔离地区展开房屋腾退工作。腾退方式为腾退补偿,定向安置,即货币补偿与房屋安置两种方式。周民贵(化名)的房屋位于该隔离区内,欲以房屋安置的形式签署腾退协议,但因其不具备北京户籍而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周民贵唯一的坚持就是固守其房。
    2007年初,承包搬迁事项的某公司一纸民事诉状将周民贵推上被告席。2月中旬,一筹莫展的周民贵委托杨在明律师代理应诉,并解决其他拆迁事项。又一场正义与非正义、强势与弱势展开较量……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计:积极应诉!
    因成为周民贵代理人时其已然成为民事被告这一角色,毋庸置疑,代理律师走的第一步就是积极应诉!在这一环节,杨在明律师挖掘出原告方的起诉漏洞百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支撑。故而,经过第一次开庭的公堂博弈之后,对方就偃旗息鼓、不了了之了。他们欲借民事诉讼把委托人“吓”走的计划也随之破产!
    办案第二计:行政路线大反攻!
    好比一场扣人心弦的球赛,一名优秀的选手不但要截住对方的球,还要把球更为强劲地投向对方。稳住了对方民事诉讼的压力,只能说为当事人赢得了主张权利的机会。要让权利落到实处,就要“发起反攻”!
    结合本案现实状况,首先,杨在明律师针对对方所谓的正当搬迁行为进行剖析,认定其名为搬迁,实为拆迁。其次,在该认定的前提之下,再一一确认其行为始末违法的林林种种。再者,杨在明律师先对南磨房乡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腾退工作委员会以及拆迁公司提出行政处理申请,继而以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乡人民政府为被告、以拆迁公司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
    虽然,递交的申请如同石投大海,提起的诉讼立案失败,但是,毫无疑问,这一步骤的实施,不但向对方表明了当事人维权的立场,也阐释了对方行为的苍白无力。其效用是含蓄而有利的!
    办案第三计:最后的谈判!
    时值2007年8月初,朝阳区政府法制办组织双方进行了一次谈话。在这次谈话中,杨在明律师再次罗列对方的不合法行为,直至对方理屈词穷。这次谈话是本案中最后的高潮。
    风浪褪去,总能留下淡然而美丽的平静。当委托人以兴奋的语气告诉杨在明律师对方愿意给他们房子,而且是两套两居室、一套一居室的房子的那一时刻,杨在明律师觉得他又看见了那一抹风平浪静后的美……
    【律师说法】
    当自己的房子因为某些看似正当的原因而面临被拆掉的情况时,如何变劣势为优势?最简单也是颇有难度的一种做法:洞穿这一“正当行为”的法律本质,尔后再采取相应的方式扭转局势。于本案中,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看清掩藏于腾退背后的拆迁。不同的法律行为,准据不同的法律法规,遵照不同的法律程序。本案中,源于绿化隔离而引发的行为,初衷上可能是搬迁腾退的行为。但这不属于本案类似情形需过多考虑的地方。我们应该跳出樊篱,细细分析其行为中的细节,最后予以定性。可以说,本案反败为胜的核心点即在于对该案搬迁行为实属拆迁的认定。
    第二, 分清孰为合法,孰为非法。 一般,对房屋的拆迁行为,拆迁一方会有其相关的法律文件使其行为名正言顺。因此,有必要核准对方法律文件孰为合法,孰为非法。简言之,分析是否存在下位法于上位法的冲突、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冲突。举之如本案中由南磨房乡政府制定的《南磨房乡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房屋腾退管理办法》与市政府制定的《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建设部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存在严重冲突,应属于无效的法律文件。
    法律,对于大多数人来讲应当是经世致用的!在某些情况之下,我们不得已成为弱势,怎么办?高举法律旗帜!只有对法律灵活运用,弱者才能够从其成为弱者的地方站起来,强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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