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善荣诉徐州市建设局行政证明纠纷行政再审案

  • 作者:admin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6-06-13 12:53

  • 夏善荣诉徐州市建设局行政证明纠纷行政再审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案件纪要
     
    【基本案情】
    徐州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在刘场村建设世纪花园小区住宅楼,用于安置在徐州市奎山乡关庄村实施旧城改造中私房被拆除的村民,该项目工程交第三人恒信房产公司开发。原告夏善荣是私房被拆除的村民,1999年7月,奎山乡关庄村委会与其签订《拆迁协议书》,约定在世纪花园住宅小区为夏善荣安置住房,18个月内交房。2001年5月8日,恒信房产公司向被告徐州市建设局报告,世纪花园住宅小区的住宅楼已经建成,申请竣工综合验收,同时提供了竣工综合验收所需的各种验收资料。徐州市建设局组织专家到现场验收后,世纪花园住宅小区总得分为80.5分,无不合格项目。据此,徐州市建设局于2001年6月18日为恒信房产公司颁发了15号验收合格证。
    【一审裁判理由】
    被告徐州市建设局的职责,是对世纪花园住宅小区进行综合验收,不是对该小区的单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徐州市土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初验等级证书》证明,世纪花园住宅小区的工程质量符合《徐州市住宅小区竣工验收评分标准》的要求。世纪花园住宅小区内的电表未及时安装,综合验收时已经被专家注意到,并在评分时相应扣除。该小区虽然存在局部瑕疵,但总评分仍旧合格,局部瑕疵没有影响整个小区的工程质量,况且法律也没有规定安装电表是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的必要条件。原告夏善荣如果对该小区的单项工程质量存在异议,可依建设下程保修制度或投诉制度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夏善荣以单项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否定徐州市建设局对世纪花园住宅小区的竣工综合验收工作,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裁判结果】
    维持被告徐州市建设局于2001年6月18日颁发的15号验收合格证。
    【二审裁判理由】
    作为徐州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被上诉人徐州市建设局在其组织实施的竣工综合验收工作中的法定职责,是检查小区的土地使用情况是否符合要求,小区建设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是否具备各单项工程的检验合格证明、是否有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等。而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各单项工程的检验合格证明、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等,则是相应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各项证明的内容是否正确、综合验收小组的打分是否恰当,也不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范围。上诉人夏善荣上诉所称的房屋工程质量不合格,与徐州市土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初验等级证书》相矛盾。如果夏善荣认为徐州市土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证明错误,或其他单项工程质量有问题,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不属本案审查范围。至于夏善荣所提1、2号楼地基深度不够、小区垃圾未清运、电表未及时安装等问题,综合验收小组在评分时均已适当扣除,且局部瑕疵不影响整个小区的综合验收工作,因此不予支持。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裁判理由】
    鉴于在原一、二审中,再审申请人夏善荣不是以世纪花园规划设计条件未落实为由提起诉讼,在诉讼中各方当事人也均未对108号规划许可证的真实性提出过异议,故一、二审法院根据当时已知的证据认定事实,并作出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不违反法律规定。再审查明原一、二审据以定案的证据发生了改变,原一、二审判决的事实根据已不存在,因此再审依法应当予以改判。
    【再审判决结果】
    一、撤销二审行政判决;撤销一审行政判决;
    二、撤销原审被上诉人徐州市建设局于2001年6月18日颁发的15号验收合格证。
    【泰维点评】
    本案一波三折,经过一审二审,均以败诉收场,究其原因无非是官场暧昧勾搭连环作祟。
    再审法院查明:徐州市建设局向恒信房产公司颁发15号验收合格证,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当撤销。
    但却为了维护各级小弟法院,偏说原告未在一二审中未对该证据合法性提出质疑,这不是扯淡嘛,法律规定全面审,难道就是放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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