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十大亮点解读
- 作者:admin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6-05-12 16:06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十亮点
行政复议实施条例是一部标志着我国建立和完善我国国情的解决行政争议的长效机制,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99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公布施行这一条例,是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的作用。
亮点之一:行政复议决定不得“对申请人更为不利”
“民告官”会不会越告越处理得越重、越对“民”不利?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为了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依法解决行政争议、解除申请人“不敢告”的思想负担,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说了行政复议不利变更禁止原则,即行政复议机
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亮点之二:行政机关有错快改改正须于60日内
对决定撤销的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责令此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条例进一步明确,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违者要问责。
亮点之三:明确行政责任主体避免出现推诿敷衍
由于有的地方和部门相互推诿、敷衍塞责,70%的行政诉讼案件在起诉前未经过行政复议。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民告官”的责任主体,将有力改变这一现象。条例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按照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亮点之四:驳回理由若不成立应当责令恢复审理
对于行政复议案件,人民群众最为担忧的一点恐怕就是复议机关和“被告”机关“官官相护”。对此,行政复议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恢复审理。”根据条例,具体行政行为有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条例同时明确了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具体情形。
亮点之五:可通过电邮等形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除书面申请、口头申请等传统方式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对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上述规定有助于切实解决行政复议“告状难”的问题。
亮点之六: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明确复议法定条件
为畅通复议渠道,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法定条件”,一是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中请人;二是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是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是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是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是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是其也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亮点之七:公民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增强证据意识
针对不少群众不知道如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书应注意哪些事项的状况,条例提醒: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一定要增强证据意识。条例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要应当提供证明材料;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申请行政复议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的损害的证明材料;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亮点之八:重大复杂行政案件,可以听证方式审理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条例还规定,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
亮点之九:强化“以人为本,复议为民”五个指导原则
为了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要求,提高行政复议质量和效率,在制定条例的地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五个指导原则:一是依法完善。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范围、申请、受理以及行政复议决定作出规定。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在工作实践中普遍反映,这些规定比较原则,建议进一步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为此,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结合各地、各部门的实践经验,条例对行政复议的有关制度作了具体规定。二是方便申请。人民群众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是对行政机关的信任,表明愿意通过合法、正常的渠道解决行政争议。针对当前行政复议渠道不够畅通的问题,按照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行政复议权的要求,条例就方便人民群众申请行政复议问题作了相应的规定。三、积极受理。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是各级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履行的职责。条例对依法积极主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作了相应规定。四是改进方式。行政复议的审理方式事关行政复议的办案质量。为了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便捷高效解决问题的优热,增强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提高办案质量,有必要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为此,条例在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方面作了相应的规定。五是强化监督。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监督,是行政机关全面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也是保证行政复议工作整体推进、协调发展的迫切要求。条例对此作了相应规定,并强化了行政复议机关及行政复议机构的责任。
亮点十:关于行政复议中的和解与调解
一是增加了和解制度。为了有效化解行政纠纷,平衡利益,努力做到“案结事了”。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与被申请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可以自愿达成和解。二是增加了调解结案的方式。虽然行政复议法中没有规定和调解制度,让行政复议实践中调解被大量地运用于处理行政争议的过程中,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此,条例规定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定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或者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